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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法发〔2017〕26号bt.bt365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试行)
色调调节: http://fayuan.cixi.gov.cn 2017年05月26日

bt.bt365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试行)

  为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服务审判、服务法官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提供智力支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根据《浙江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办法》、省高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指本院各审判业务领域的咨询性会议,是为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提供审判指导、定案咨询等项服务的组织,主要负责讨论研究本审判业务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等与审判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二条 根据议题范围、参加人员、工作职责的不同,本院建立刑事、民事、行政等各审判领域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审判业务部门的庭长、副庭长、其他法官组成。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原则上是其所分管(协管)审判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的当然成员,也可以根据编入具体合议庭办案等情况,参加某一个专业法官会议。

  涉及跨专业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跨专业领域之间的法律适用统一等问题的,可以邀请其他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官参加,也可以召开跨专业法官联席会议。

  提交讨论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或者提交讨论事项的承办人应当参加会议。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要具有以下职能:

  (一)研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适用难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协调关联案件的裁判,为审判组织提供咨询性意见;

  (二)在业务庭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涉及裁判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业务条线指导性意见;

  (三)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事项预先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供审判委员会或审判组织参考;

  (四)根据审判委员会要求,组织专业领域内重大、疑难、新类型问题的专项调研,为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开展审判指导等提供参考性意见;

  (五)完成院长、分管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案件或者事项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的处理思路;

  (三)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案件;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四)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或者关联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五)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和本院再审改判案件的成因及应予总结的事项;

  (六)总结审判经验,研究本审判业务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推荐指导案例、参考案例或者其他典型案例;

  (七)分管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提交讨论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于本指引第五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事项,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由独任法官、审判长或具体事项的承办人提请庭长报分管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决定。分管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也可授权庭长决定。

  庭长决定或者报经分管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同意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应当向会议说明理由,留存有关书面材料。

  第七条 庭长可以事先要求申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独任法官、合议庭以及其他事项的承办人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事先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协调做好有关会议准备工作。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一般由需讨论案件或事项所在庭庭长主持召开,庭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副庭长主持。

  跨专业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主持。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和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是讨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四)与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或者有关事项时,先由案件或者其他事项的承办人全面介绍案件(或讨论事项)情况、合议庭评议意见、需讨论的问题或事项,合议庭成员发表补充意见,然后再由与会的其他人员发表意见。

  讨论案件时的发言一般顺序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其他法官、副庭长、庭长、分管副院长或审委会专职委员。主持人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发言顺序。

  讨论其他事项时,可不受上述发言顺序限制。

  会议主持人应当归纳会议讨论情况以及主要观点或意见。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或者其他事项时应当全程记录,会议参加人员审阅本人意见并签名。

  讨论案件的会议记录以及按本指引第七条留存的书面材料归入案件副卷存档。

  讨论其他事项的记录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意见(主要观点)供独任法官、合议庭参考,采纳与否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决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独任法官不采纳或合议庭经复议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主要观点)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专业法官会议也可以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内容和其他涉密内容。

  第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法官是指员额法官。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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